(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建议。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监督指导全县公有房屋建设、拆除及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计划申报、监督实施等相关工作。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负责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新市民、新青年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贯彻落实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完善全县房地产管理相关制度,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房地产改革的政策,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电力、通信设施)建设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五)负责指导城市建设。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以及建筑设计工作。开展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县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县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高标准推进城市建设,打造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高原城市。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村镇建设。贯彻村镇建设制度,监督执行技术规范。贯彻小城镇建设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改善农牧区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促进村镇建设提质增效,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助力固边兴边富民示范市创建。
(七)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产业健康发展,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拟订建筑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等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制度。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规划、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申报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贵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清洁能源供暖供氧工作,推动城镇节能減排工作,推动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
(十)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落实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公积金住房信息系统数据动态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住建领域执法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强化相关行业规划、发展、管理等职责,承担强化行业生态保护、科技进步、绿色建筑、智慧城市和行业地方标准管理等职责。指导城市管理体制创新,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深入推进筒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审批和行政许可范围。
(十四)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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