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督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等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本单位及各乡(镇)、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
2. 负责协调配合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督察反馈问题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配合县委组织部建立健全索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考核工作,并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问责。
3. 负责地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部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 负责监督落实自治区核定下达的减排目标。组织实施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 参与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依法在有关行业实施清洁生产监管。
6.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白色污染”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 协调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拟订并监督落实索县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协调美丽索县建设、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严格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 负责地方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地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开展辐射环境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9.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推动重大开发建设规划和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和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根据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 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落实相关措施。落实那曲市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实施碳达峰行动计划,实现碳中和。
12.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 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 导疫情期间环境监测,对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14.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5. 根据县委工作部署,配合县委组织部做好生态工作成效考核工作。
16.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17. 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
18. 落实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指导、协调、监督主体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地的环境管理。
19. 负责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
20. 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环境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处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指导并监督企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环境信息公开。
21. 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领域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工作。
22. 负责排放工业噪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执法监管。
23. 牵头负责生态岗位管理工作,统筹年度生态岗位甄选数下达、总体绩效目标设定、生态岗位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承办那曲市生态环境局、索县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办公地址:索县综合楼203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10:00-13:00
下午15:30-18:30
夏季上午09:30-12:30
下午15:30-18:30
联系方式:13308961511、座机号:0896-3702729
附件:





藏公网安备:54242102000109号